物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這種權利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由于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因而物權又被稱為“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享有物權,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預,物權的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物權的義務人,因此物權又被稱為“對世權”。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物權包括范圍
01所有權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所有權具有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民法典》物權編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內容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02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編在《物權法》的基礎上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這幾種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以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設立的,因而被稱作“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制度是物權法律制度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與所有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一同構成了物權制度的完整體系。
03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對保證債權實現、維護交易秩序、促進資金融通,具有重要作用。根據物權編的規定,我國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物權編第四分編對我國的擔保物權制度作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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